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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旧厂改造的土地收益分配要求标准
发布时间:2023/11/6 点击:215

    在城市规划、产业更新和个性化空间的需求下,旧厂房改造逐渐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。工业与文化的结合,唤醒独特的想象空间。旧厂房改造成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也成为常态,它们不仅留住了城市曾经的记忆,也在持续的改造中提升城市品质、彰显城市特色。

 关于旧厂改造的土地收益分配要求标准

 自行改造补交地价标准:

 改作教育、科研、设计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,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,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30%计收土地出让金,改作保险金融、商贸会展、旅游娱乐、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,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。

 按公开出让、收益支持方式改造的旧厂房项目,规划容积率在3.0以内的:

 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60%计算补偿款,超过规划容积率3.0的,容积率3.0以内部分按该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成交价款60%计算补偿款;

 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不再计算补偿款。纳入政府收购储备的旧厂房用地,由土地储备机构先按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60%预支补偿款,并在补偿土地收益时抵扣。

 补偿给原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收益包含土地整理、修复费用。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房屋拆卸等工作的,相关费用应从补偿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中扣除。土地出让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地价款发生增减的,收益补偿不再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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